镇原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招商局 责任编辑:王怡文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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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开发步伐,充分调动各类中介组织和全县各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更多的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向我县集聚,努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提速,科学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凡是从县外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物资等到我县兴办项目的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中介人),均属招商引资奖励范围(不包括国家、省、市和上级单位计划内拨款以及公务人员职责范围内争取的项目资金),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2.中介人必须是经投资者和招商局确认、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联系、签定《引资奖励合同》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二、确认原则
  1.引进国外、县外资金,以资金使用单位、项目批准部门、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或银行共同出据的确认报告为准。
  2.引进国外设备以国家商检部门出据的价值认可书为准。
  3.引进县外设备以资产部门、海关、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为准。
  4.引进专利技术、科技成果以科技部门确认书为准。
  5.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受赠单位和财政部门确认书为准。
  6.引进资金、设备、物资、技术的奖励,分别在资金到帐、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物资到站查验、新技术运用有成效后兑现,分期建成的项目,依次分期兑现。
  三、奖励标准
  1.引进县外资金独资新办一户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项目、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2%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办一户500万元以下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工业企业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县外资金独资从事其他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合资、合作资金,按实际到位且发生效益资金的1—3%奖励。
  4.引进有偿无息资金,按开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0—80%给予奖励,在资金使用期间,每年奖励一次。
  5.引进有偿低息资金,按开户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与合同引资利息差额给予奖励,在资金使用期间,每年奖励一次。
  6.引进其他有偿付息资金,奖励标准由资金使用单位确定。
  7.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引进无偿生产设备,按评估价值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9.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资金、新产品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引进外商、外地客商兼并、承包、租赁、参股经营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10.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县外科技人员将科研成果、发明专利、高新技术用于我县生产经营,并取得实际效益的,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凡为我县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赠资金、设备、物资50万元以上的个人,由县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捐赠100万元以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本人名字为公益事业命名。
  四、申报认定
  1.签定合同。凡有引资意向的中介人必须到招商局办理奖励登记手续,并签定《引资奖励合同》。《引资奖励合同》为一次性签定,不重复,不补签。
  2.奖励认定。引资成功,中介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县政府认定。
  五、奖金来源及支付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兑现奖金。
  1.给合资、合作项目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物资的,由受益单位奖励,奖金在成本和费用中支付;
  2.引进独资项目、给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的,由县财政给予奖励。购买产权经营项目的,奖金从产权转让收益中支付。
  3.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不论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单位计奖。引进国外资金按批准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用人民币支付。
  4.获奖中介人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由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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