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学堂第二十六期
发布时间:2017-11-27 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责任编辑:祁元华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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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快报】
  让法治信仰植根于灵魂深处
  2000多年前,《韩非子·有度》中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
  韩非子的法治愿景,正穿越千年悠悠岁月,在神州大地上成为现实。
  长达68页、3万多字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4个字,仅出现过一次,却关乎民族未来——法治素养。
  十九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它不仅需要人人守法,而且需要人人用法并捍卫法治。
  “如果人们都能牺牲一己私利而自觉守法,为他人合法权利而积极主动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宁可克服巨大困难也要在法律范围内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稳定,即广大公民尤其是关键少数,具有极强的规则意识、具有屈己而不屈法的精神、具有很高的法治素养、法治已成为一种普遍接受并自觉践行的文化的时候,法治国家才可能建成。”江必新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下,报告提出了“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要求。
  对此,江必新说,知道有什么权利义务,知道哪些合法违法,这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治素养的提升。“法治素养,不仅外延比法治知识更宽,而且内涵要丰富得多。”
  江必新透露,他本人正在牵头主编一套法治素养丛书,根据新时代法治素养养成和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律和特点,将读者分为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公民、青少年、企事业经营人员五个群体,并为每一个群体量身定做一本辅导读本。
  十九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说,“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十九大报告关于法治宣传内容进一步明确的表述。
  “这个新提法、新要求,是有渊源的。”张苏军说,多年前,在进行全民普法时,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把“学法”放在最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尊法”提到首位,明确要“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强调从内心尊崇、敬畏、信仰法律,无疑是更高的要求。”张苏军认为,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要和尊法紧紧联系在一起,真正形成尊崇法律、敬仰法律的风气。
  要达到这个目标,全民普法要有新的具体的举措。张苏军认为,要特别在法治文化上多下功夫。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张苏军说,这就意味着,要把法治文化建设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发挥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用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力量,去涵养法治信仰,这也应是下一步法治宣传的一个着力点。”张苏军建议,用好现代化手段传播法治文化,用足文艺作品潜移默化渗透的优势,诠释好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
  “尤其要针对青少年,探索使用新的传播手段,比如,可以通过VR、人工智能等形式,立体直观展现法治场景,让青少年身临其境,创造出更加有效的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新载体。”张苏军说。
  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张苏军认为,可以通过这一组织保证,更好地协调普法宣传和国民教育相结合,协调普法工作和各个行业规范要求相结合,使普法工作能够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有具体的考核标准,使“软任务”逐步硬起来。
  十九大代表、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说,“六五”普法主要强调普及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而现在,在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更注重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引导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
  简单说,以前主要普及法律知识,现在进入到更高层次的普法。”柳玉祥说。
  十九大报告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而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等能力。
  从领导干部,到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柳玉祥分析,这样的变化,更加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他相信,随着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随着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将为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注入“加速度”。
  “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产生新的矛盾,出现新的问题,这些矛盾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法治。”柳玉祥认为,这些问题不是简单用法律知识解决的,而是依靠全民族的法治信仰。塑造全民族法治信仰和法治理念,是未来法治宣传的重要内容。
  报告中,特别提到“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在柳玉祥看来,全民普法还意味着要提高覆盖面,覆盖到公民的全生命周期,即从出生到死亡,都有法律相伴。
  江苏省今年专门推出“美好生活法律相伴”活动,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作全生命周期公民权利义务清单,量身制作法律意见参考,私人订制法治宣传套餐。
  “这涉及到每一名老百姓、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单位,你要有美好生活,必须要有法律相伴。”柳玉祥说。
  【案例选编】
  案例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解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法律直通车】
  《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知 识 问 答(一)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答:《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4、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答: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
  二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8、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9、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10、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在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工会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12、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3、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15、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法治新动态】
  一、"双11"商家卖货难觅直接打折预售模式"坑"不少
  网友们登录天猫、京东等APP或网店发现,今年众商家促销活动的内容纷纷推陈出新,规则更加复杂。例如预售、定金膨胀金、各类满减红包、直降红包、返现券等优惠券以及7天或30天保价政策……网友们纷纷吐糟:“简单粗暴的直接打折活动已经很难见到了,买个百十元的东西,得花几个小时研究各类规则”、“没有‘奥数’功底已不敢应战”。
  二、"女性专用停车位"引争论 专家:不如叫新手停车位
  在云南昆明,“女性专用”停车位引发了一场关于歧视女性的辩论。这个停车位比停车场里的其他停车点都要大,且在出口附近,方便停车。美媒称,虽然这些设计受到了许多微博用户的欢迎,但一些专家表示,这些设计强化了一种成见,即女性比男性开车糟糕。在一系列有关性别歧视的投诉后,一位中国社会学专家呼吁,将女性专用停车位改名为“新手停车位”。
  三、打开餐厅消毒柜的"监管开关"
  餐具消毒是餐饮安全的关键一环,不容小视。记者近一个月多次走访北京十余家大堂放置有消毒柜的餐厅发现,有些餐厅的消毒柜并未真正“消毒”,而是处于关闭状态,成了盛放餐具的“摆设”。主要问题有三:一是刚洗完的餐具放进消毒柜后不到两分钟就拿给顾客使用,没有开启消毒按键;二是勺与筷消毒情况不一;三是消毒柜虽然插着电源,但消毒程序并未启用,且消毒柜的使用情况不明示,消费者难辨别
  四、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 打击网络诈骗
  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五、最高检教育部等发文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
  教育部联合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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